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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提问的问题
一辆大卡车的实际拥有者是徐某某。 徐买了一辆车,并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合同。 该车辆以运输公司的名义登记,并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处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证书。 王某某的儿子杨某受雇于徐某某驾驶一辆大卡车。 2012年3月18日,杨某驾驶汽车与另一辆卡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和货物损坏。 事故发生后,该事故得到了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巡逻队的批准,确定杨负责。 王某某向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证实,王某与其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一家运输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其与王的儿子杨没有劳资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一家运输公司与王的儿子杨有劳动关系。 该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审判过程中,中级法院负责其他单位的车辆运作。 是否确认驾驶员与车辆实际所有者所使用的关联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于人民法院(2006)星子17号“关于车辆到其他单位的问题是否答案 由安全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雇用的驾驶员伤亡可视工伤。 经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的讨论和讨论,由于意见分歧,他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要点和原因
(1)第一意见:该案件适用于人民法院(2006年)。
车辆实际所有者与附属单位之间的毗邻作业的做法类似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第12号第4条规定的建筑和采矿企业的性质,按规定执行 第4条。建筑和采矿企业等雇主应向不具备就业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包工程(业务)或管理权。 组织招募的劳动者或自然人应当负责雇主的雇用资格。 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附属单位承担雇主的主要责任,即与来电者的驾驶员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合适。 立法价值的趋势在道路运输中是严格的。 它以锚地的形式进行。 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仅使国家通过运输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 业务订单的管理目的已经失败,大大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风险。 因此,呼召行为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应受到监管。 人民法院(2006年)第17号答复的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利益,解决工人工伤问题。 他们可以被视为人工劳动关系,但工人不能声称雇主为他们付钱。 其他福利,如社会保险。
1.呼叫单元与车辆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如果您从事公路客运或货运,您必须先获得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公路客运或货物运输活动。 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购买的车辆因为难以获得运输许可而将其车辆挂在另一个单元上的原因实际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中国法律中没有关于主叫单位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不规则的行为并不罕见。 如果呼叫单元与主动车辆的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同意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车辆的所有者,则车辆的所有者以呼叫单元的名义和所有者进行操作活动。 每年向呼叫单位支付一定的金额。 事实上,所有者正在加入附属单位。 在公司资产的性质方面,关联公司成员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类似。 在运营和管理方面,除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运输业务外,车辆所有者全权负责自己的管理,这类似于法人和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从分销形式来看,汽车每年主要向关联单位支付一定的资金,另一种是完全自筹资金,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商的关系。 据此,车辆所有者属于附属单位的组成部分,附属单位享有与车辆所有者的关系中的权利,因此附属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